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53句文案短句)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现在提到波尔多,我们往往就会想到红酒,而孟德斯鸠家族也经营着红酒生意,而且非常火爆,生产的红酒甚至远销英国。所以说,孟德斯鸠其实是个富四代。按理说,孟德斯鸠是继承不了爵位的,因为上一代继承爵位的是他大爷,但他大爷只有一个儿子,不幸死得比较早,于是这位夏尔-德-塞孔达,便在20多岁时成为了新的孟德斯鸠男爵,同时也继承了他大爷高等法院庭长这一职务,当然了还有丰厚的遗产。
2、分权学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3种权力:第一种分为:①立法权力;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称为司法权力。第三种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3种权力应当属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3、链接:https://pan.baidu.com/s/1l4KxueRvri1zuS7m0z4E6Q提取码:avpt 书名:论法的精神
4、贸易有什么用?自然可以获取利益,不过孟德斯鸠认为,贸易的作用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它还可以促进和平和宽容。孟德斯鸠指出,贸易的自然效应就是趋向和平,因为只有和平的环境,才能保障商人安全地从事贸易,而且通过贸易获取的利益,要远远大于战争与掠夺。无独有偶,比孟德斯鸠小35岁的超级宅男康德,在他的著作《永久和平论》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康德认为,贸易是抑制战争的重要手段。
5、书屋丨谢鸿飞:一个法学家眼里的世界、人类与法——读《法的自然精神导论》
6、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要去做的事。
7、在这幅动人的画卷中,他曾写道,我们总是习惯以郑重其事的态度对待那些最无聊的事情,却拿其实重要的事情开玩笑;我们的谈话总是轻佻而喧嚣,即使在欢乐的时刻,我们也总是心烦意乱;我们的偏见与行为,总是与我们的学识形成强烈的对比;我们的宠臣们虚荣而卑躬屈膝;我们对待外国人表面礼节周到,内心却充满鄙夷,却还要装出一副偏爱的样子;我们在文学上毫无意义地进行激烈的争论,尚未思考就发疯地写作,尚未了解清楚就下断语等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8、在《论法的精神》被禁后,孟德斯鸠曾作出了巨大的斗争,但无奈所有的努力终究无功而返,1755年,孟德斯鸠在旅途中病逝,享年66岁。如果孟德斯鸠地下有知的话,他或许会感到一点欣慰,因为这剂猛药虽然法国没吃,但却被大洋彼岸新兴的美国奉为圭臬,而且直到今天。从这个意义来看,《论法的精神》或许无法疗治历史的痼疾,但它却代表了未来。好了接下来,我们就要来深入了解一下孟德斯鸠的思想了。(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9、 1 战争以胜利为目的,胜利以征服为目的,征服以保存自身为目的。
10、另外,宗教与法律还有一个本质区别。孟德斯鸠指出,宗教是用来指导心灵的,所以宗教给予人们的主要是劝导。而法律是用来指导行为的,所以法律给人们的主要是戒律。不过,即便有着这样差别,二者还是有着相同的目标,那就是使人成为好公民。所以,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方向,另一个就更应该坚持这个目标。也就是说,在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法律就应该严加约束。同样的,当法律软弱无力时,宗教则可以发挥支撑国家的作用。这个好理解,小时候我们就知道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甚至是在专制国家,宗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制权力,特别是当宗教有神圣典籍时,专制者也无法完全垄断对宗教典籍的解释权。在这里,孟德斯鸠再次表扬了中国,他认为中国的儒家典籍,对历代皇帝正构成了这样一种制约。
11、第孟德斯鸠讲到三权分立时,曾经说过,只有三种权力互相制衡,才可以稳定。而一旦有人三种权力掌握了超过两种,那么自由不复存在。但是,互相扯皮的负面影响的确在如今很多国家内出现 实际上有兴趣的话你可以去看看第二次伯罗奔尼撒战争,雅典正是因为有公民大会里那一帮无脑人士才会把原本那么好的一手牌全部打烂。
12、不向人民索取更多,便不可能给予人民很多,而要向人民索取更多,就不能不颠覆国家。人民取自于自由的越是显得多,他们就越接近失去自由的时刻。p.134
13、好了编不下去了,最后装个X总结一下。有人说孟德斯鸠发现了精神世界的法则,正如牛顿提出了物质世界的法则。我想这个说法,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也找不出明显的毛病。孟德斯鸠利用自然科学中的观察和实验的研究方法,将法律放到历史、地理、政治、气候、贸易、人口、宗教、风俗等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物中,通过观察和分析这些事物间彼此的关系,揭示了法律的精神。这种研究方法和广博的研究内容,不仅前无古人地在法律研究中开创了先河,同时也开创了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人类学、民族学的研究先河,可以说,现代社会科学的诸多学科,大多都可以从《论法的精神》中发现最初的思想根源。
14、总之,孟德斯鸠认为,自由与否,一方面固然与气候土壤等自然因素相关,但更与法律和风尚相关,最终还是要靠人们自己的决定。气候和土壤是难以改变的物理性质,但法律和风尚是可以改变的,民族的普遍精神是可以塑造的。孟德斯鸠认为,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应该善于用法律来克服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进而塑造自由的民族精神。所以,法国也应该像英国那样,选择自由作为民族的普遍精神,并依此来审视自己的法律,最终使法兰西人民享有法律保障的更多的自由与平等。
15、美德的天然位置紧挨着自由,但是,它与极端自由之间的距离,却像它与奴役之间的距离那样遥远。p.136
16、伏 尔 泰 希望通过“开明”君主的改革过渡到君主立宪制
17、达朗贝尔在颂词中这样写道,少年时期的孟德斯鸠,他让人预感到将来必定会大有建树,他的父亲精心培育这个天才少年,把希望和慈爱倾注在他的身上。孟德斯鸠从二十岁起,就开始为《论法的精神》准备材料,他把卷帙浩繁的各有关民法的著作,做了许多条理清晰的摘录,就像当年少年牛顿为以后他英名不朽的那些著作打下基础一样。
18、推翻罗马帝国的那些民族滥用征服权后,自由精神唤醒了他们的公正精神。于是,他们在实施其野蛮法律时有所收敛。倘若有人对此有所怀疑,就请看看博马努瓦(注2)那部写于12世纪(注3)的法学佳作吧。
19、 美德的天然位置紧挨着自由,但是,它与极端自由之间的距离,却像它与奴役之间的距离那样遥远。p.136
20、除此之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政教分离的重要性,他认为即使是在君主政体下,也不应当让所有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里,所以宗教领袖应该与国家分开,否则就会沦落为专制主义。
21、孟德斯鸠认为,气候也可以造成奴役,炎热地区的人精神萎靡、性情胆怯,所以容易接受奴役、不敢反抗,比如印度自古就有着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奴隶制。而寒冷地区的人民比较勇敢,奴役就少很多,自由就多很多。所以当气候的物理力量践踏人类的自然法则时,立法者就应该制定法律,遏制气候带来的不良影响,重建或恢复原始的平等法则。
22、贵族的权力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就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p.26
23、 5 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
24、首先我们来看法律与气候的关系。前面我们说过,年轻时的孟德斯鸠对自然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这哥们经过研究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孟德斯鸠说,气候和温度,会对人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情感产生很大的影响。比如说北方地区寒冷,所以北方人强壮,善于狩猎、跋涉、作战、饮酒,恶习少而美德多,真诚和坦率;而南方地区炎热,南方人就纤弱且敏感,情欲强烈,以至于罪恶丛生,人人都竭尽全力攫取他人的好处,用以为情欲加薪添火。除了南北之外,还有介于南北之间的温暖地区,这些地方的气候冷热不均,经常变化,所以人的风尚不定、恶习无常、美德也无常。
25、好了,最后我们再来看宗教。前面说到,在宗教至上的时代,孟德斯鸠却把宗教排到了最后,可见在他的思想体系中宗教的位置并不高。
26、④(法)孟德斯鸠著:《思想录》,转引自(德)克劳斯(Sharon·R·Krouse)著,汪海涛译:《孟德斯鸠论两种自由概念》,选自《经典与解释43孟德斯鸠论政制衰败》华夏出版社,北京,2015年12月,页37-
27、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方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
28、在这种情况下,明智和权威兼备的人就出来收拾局面,双方趋向缓和,共同作出安排,各自纠正错误,法律于是恢复效力,重新得到尊重。p.72
29、《论法的精神》中的理论和思想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极其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其中提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分立,相互制衡,保障公民自由这一脍炙人口的理论为历代资产阶级所啧啧称道。首先运用孟德斯鸠的理论建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是美国。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领袖们都对《论法的精神》烂熟于心,而且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订入宪法。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发布的《人权宣言》中也宣布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宪法。
30、《论法的精神》是把贵族政治看作共和政体的一部分,认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和这些人的关系,就像君主政体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贵族政治越是接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于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31、 26 专制政体应该有更残酷的刑法,因为政体中的人民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对生活的热忱比不上对死亡的恐惧。
32、总结而言,孟德斯鸠最重要的理论其实就是“政治自由”和“哲学自由”的结合。孟德斯鸠所推崇的英国政体,不仅仅是表面上看去的君主政体,更深层次的是在英国的政体和法律的相互关系下,政治自由得以达到,从而确立了个人本身的独立性,完成了独立与自由的统一。这才是孟德斯鸠崇尚英国政体真正的原因。
33、当然了,客观条件我们无法改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改造社会。怎么改造?这就要靠法律来兴利除害了,以此来克服气候的不利影响。比如说还是印度,既然印度热导致老百姓懒不愿耕种,那么法律就要鼓励耕种,同时要尽力剥夺不劳而获的各种手段。但印度却恰恰相反,他们为僧侣提供了大量的财富,这就鼓励了更多的人不去劳动。最严重的是,印度的所有土地都归君主,民众没有自己的土地,这就更没有耕种的积极性了。这就是典型的法律不但没有兴利除害,反而却助纣为虐,这不是恶法是什么。而与印度相比,孟德斯鸠就极力赞赏中国,中国南方虽然也热,但中国皇帝每年都有一次公开的隆重的仪式,用来鼓励人民耕种。而且中国人也鄙视不劳而获,赞赏自力更生的自我奋斗。
34、同时,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政体,也与孟德斯鸠的自然神论相契合,因为在自然神论中,上帝创造万物后便不再干预,那么推此即彼,在人类社会中,君主创建国家之后,就交给人民自己管理就好了,你自己享享清福,这多么的excited。
35、他对各国的考察不抱任何个人偏见,既没有热情的预测,也没有吹毛求疵的苛责,他所带回来的,既不是对异邦的狂妄蔑视,也不是对本国毫无根据的鄙夷。依照孟德斯鸠观察的结果,他认为,德国是一个供人旅游的地方,意大利是一个供人小住的地方,英国是一个供人思考的地方,而法国则是供人生活的地方。回到故乡的孟德斯鸠,在拉布莱德堡住了2年,最终完成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并得以问世。
36、在专制政体国家中,倘若没有宗教,受到尊重的便是习俗,而不会是法律。p.29
37、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中,早期系统研究古罗马史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波旁王朝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国王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国内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38、如果发生了革命,建立了新的政体,那只能是经历了无数艰难困苦后的结果,依仗懒散和腐化的民风是不可能成功的。革命者希望人民分享革命的成果,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这个愿望很难实现。旧机制往往能发挥纠偏作用,而新机制则往往会带来一些弊端。p.63
39、注1:市民法,即民法。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与政治法相对时,使用“市民法”术语;与刑法相对时,使用“民法”术语。——译注
40、“地理环境决定论”主张地理环境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理论。16世纪的法国思想家 J.博丹主张地理环境决定着民族性格、国家形式和社会进步。他认为,北方寒冷,使人们的体格强壮而缺少才智,南方炎热,使人们有才智而缺少精力。因此,统治国家的决定因素也应当有所不同:北方民族依靠权力,南方民族依靠宗教,中部民族依靠正义与公平。18世纪法国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系统阐述了关于社会制度、国家法律、民族精神“系于气候的本性”、“土地的本性”的观点。
41、在洛克的思想中,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三者并不是平等的,其中的执行权和对外权,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洛克认为,法律是不需要经常制定的,所以立法机关没有必要经常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如果享有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是同一批人的话,那么立法和执行就无法做到公平、公正,这很好理解,如果我既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那在立法的时候,我肯定是怎么方便自己怎么来,同样的,执行上出现了问题,我再立个法使法符合我的执行就行了,这样一来,无疑就会损害社会其他成员的权利,这就显然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42、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要去做的事。
43、保持旧有的习俗非常有利于民风。腐化的人民极少可能办成大事,他们几乎从未建立过社会,建造过城市,制定过法律。反之,民风朴实无华的人民建树颇多。所以,提醒人们不忘古训往往能促成美德的回归。p.63
44、孟德斯鸠一生都在思考下面这段命题:“国家的每一部分都应该置于法律之下,但是,如果与自然法没有任何相悖之处,国家的每部分特权就应该得到尊重;自然法要求每个公民都该为公众的福祉贡献力量,世袭的财产位列公众福祉的第一位,是最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动摇它的企图都是不公正的,有时甚至时危险的。无论什么情况下,无论团体利益有多大,官吏永远只是官吏,待人处事不因亲疏和好恶而不同,他们就像法律一样,宽恕不是因为爱,惩罚不是因为恨。”这便是他毕生追求的对法律精神的一种告白。
45、 1 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
46、 12 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
47、贵族的权力是最天然的中间和从属的权力,贵族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君主政体的本质,君主政体的准则就是: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但有一个暴君。p.26
48、那么宗教与法律有什么关系呢?前面说过,政体的性质与原则是最高的法律,所以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主要就体现在宗教与政体的关系上。
49、首先我们来看在孟德斯鸠眼中,究竟什么是“法”。一句话总结就是:世间万事万物都有它们存在的规律,而这个规律就是“法”。用孟德斯鸠的话说就是: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也有其法。
50、孟德斯鸠认为,所有国家都有一个相同的目标,这就是“自我保存”,但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又有着各自特殊的目标,比如古罗马的目标是扩张,斯巴达的目标是战争,而古代中国的目标是安定。但这世上有个国家很是特殊,它的政治体制的直接目标居然是政治自由,这个奇葩就是英国。前面说过,孟德斯鸠曾到英国考察了近两年时间,显而易见,英国的政治体制就是他心目中最理想的政治体制:政府宽和、人民自由。
51、在孟德斯鸠这一节的一开头就这样写道“Inarepublicwhenthepeopleasabodyhavesovereignpower,itisademocracy.Whenthesovereignpowerisinthehandsofapartofthepeople,itiscalledanaristocracy.”那么这一段的前提又是什么呢?人们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主权者的力量,它无疑肯定了“主权者决断论”的说法。也就是霍布斯所说的“但凡做出主权决定者,就是主权者。”这就是共和制这种政体制度的根源。当然,他是否采纳了霍布斯在主权者理论中所作的自然状态的假设就不那么明显了。但是本文认为在主权者这个理论上,孟德斯鸠对霍布斯的主权者理论进行了较为完整和全面的吸收。主权者出现的前提就是无秩序的社会,那么我们是否可以从霍布斯的表述中看出来呢?在第一章第二节中孟德斯鸠对于自然法的说明,可以说是对于洛克思想的延续。他批判了霍布斯把战争状态作为一开始的状态,认为这是在社会组建之后才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在之前。在社会组建之前的状态应当是和平的,因为人们因为饥饿等原因总是企图寻找一种共同生存下去的意愿。虽然孟德斯鸠在从自然法推演到人为法中的逻辑过渡乏善可陈,但是我们可以暂且抛开这个不看,关注于孟德斯鸠与霍布斯思想中关于主权者的决断这一理论的建构前提。尽管在霍布斯眼中,这个前提是自然法中无秩序的社会,在孟德斯鸠处则是社会建立之后社会之间的战争。但是他们都阐明了这样一个道理:无秩序的社会是主权者论断存在的前提。霍布斯的理论倾向于因保全每个人而建立国家,而孟德斯鸠则倾向于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保全。实际上两个人之间的冲突可以从微观和宏观的角度来分析。霍布斯更关注于一个国家的形成,而孟德斯鸠是宏观地看到国家之间的斗争以及为了保全自身而确立的“万民法”。在孟德斯鸠看来,国内的“政治法”在于维持国内的秩序。但是我们必须注意的是,这个主权者对外必须做到保全自己的国家或者公民社会。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尽管孟德斯鸠自己对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不屑一顾,但是对于其主权者的权源应当是完整的继承下来。
52、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鸠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而是与“政治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里,孟德斯鸠把“实在法”分为三类:万民法、政治法和民法。万民法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国内法,其区别在于,政治法调整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显然,孟德斯鸠借鉴了罗马法学家关于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但又作了一些变通处理。孟德斯鸠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内容的主要部分当与现代民法重叠,且与现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强调对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